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06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65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6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