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8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84號
- 聲請人
- 李榮進(兼李陳勸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曜(兼李陳勸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春(兼李陳勸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照(兼李陳勸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泰(兼李陳勸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卿(兼李陳勸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娜(兼李陳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4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前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廢棄發回後,臺高院以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為聲請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並命相對人分別負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5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