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0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07號
- 聲請人
- 陳冠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粟振庭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粟振庭因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72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裁定駁回確定。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