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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07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07號

聲請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粟振庭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粟振庭因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72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裁定駁回確定。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0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