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4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49號
- 聲請人
- 林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雄律師
- 相對人
- 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九號裁定對於相對人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未於吾國住居,而其國外地址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7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吾國駐洛杉磯辦事處函在卷可稽,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