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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49號

一、台 林美珍與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蕭胤瑮方彬彬李瑜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49號

聲請人
林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相對人
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九號裁定對於相對人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未於吾國住居,而其國外地址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7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吾國駐洛杉磯辦事處函在卷可稽,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4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美珍與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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