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2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24號
- 聲請人
- 昕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桂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票事件,聲請人前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4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下稱第2164號)判決廢棄發回。臺高院 10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8號更審判決聲請人勝訴後,宏泰公司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裁定駁回,已告確定。上開第2164號判決,經聲請人委任張雙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民事委任書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無不合,應予核定為新臺幣 3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