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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24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恩山周舒雁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24號

聲請人
昕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票事件,聲請人前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4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下稱第2164號)判決廢棄發回。臺高院 10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8號更審判決聲請人勝訴後,宏泰公司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裁定駁回,已告確定。上開第2164號判決,經聲請人委任張雙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民事委任書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無不合,應予核定為新臺幣 3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2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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