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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00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救暨選任訴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0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21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因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7 號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其顯無勝訴之望為由,以109年度勞聲字第2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僅爭執其是否無資力,與該裁定駁回之理由毫不相涉,抗告顯無理由;既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0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救暨選任訴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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