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23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23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林建和
林建業
林美麗
林美桂
林三郎
林麗蘭
林淑珠
林沛緹
林正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文雄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53號),經本院先後廢棄臺灣高等法院 104年度重上字第886號、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88號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