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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8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抗告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鄭純惠(主筆)李瑜娟陳麗芬周玫芳王金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83號

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抗告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1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1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8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抗告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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