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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95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95號

聲請人
葉子瑋律師(即王樹幗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王樹幗與王格琦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再字第3號),經本院選任為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王樹幗因對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47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再審原告之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再字第3 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9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