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

一、台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淵(原名:祭祀公業高積淵)與許金龍等間請求更正地上權登記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麗惠鄭純惠邱景芬管靜怡徐福晋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淵(原名:祭祀公業高積淵)
法定代理人
高樹弘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訴人
許金龍

許耿地

許明多

許明義

許家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樹弘為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巿高積淵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巿高積淵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變更為高樹弘,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淵(原名:祭祀公業高積淵)與許金龍等間請求更正地上權登記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