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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

一、台 聲明人即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與上訴人蘇進法等間請求國家賠償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周廷彰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律師
上訴人
蘇進法
上訴人
陸玉琴
上訴人
陳忠本
上訴人
簡美姈
上訴人
王列忠
上訴人
李明基
上訴人
凃麗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張安婷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蕭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廷彰為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廷彰,有交通部觀光局函附卷可稽,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聲明人即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與上訴人蘇進法等間請求國家賠償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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