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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

一、台 胡睿鈞與陳蘇雄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各自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吳麗惠鄭純惠徐福晋管靜怡邱景芬

上訴人
胡睿鈞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訴人
陳蘇雄(兼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黃說(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義明(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義迪(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麗雲(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玲黛(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宣蓉(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11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上訴人陳蘇雄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蘇雄、陳黃說、陳義明、陳義迪、陳麗雲、陳玲黛、陳宣蓉為上訴人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陳福壽在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裁判前,於民國112年5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蘇雄、陳黃說、陳義明、陳義迪、陳麗雲、陳玲黛、陳宣蓉,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足憑,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胡睿鈞與陳蘇雄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各自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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