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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王本源高榮宏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

聲請人
蕭金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乾城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6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8月4 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7 日,算至同年9月10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1年2月10 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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