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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51號

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黃麟倫吳美蒼邱瑞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51號

聲請人
余原瑯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教倫律師(事務所設臺灣省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對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5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