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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77號

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核定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許富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慧蘭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按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乃防衛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又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即生移審之效力,被上訴人得向第三審法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業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徵字第2198號完成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本件相對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因未遵期補正第三審裁判費等,經該院於111年3月14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同年2月15日提出答辯狀,有聲明上訴狀、答辯狀、委任狀及收據等件可稽,經核屬其基於防衛權益所必要,聲請人聲請核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7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核定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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