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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蔡和憲方彬彬

  • 當事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銘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23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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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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