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簡伯樟與悠旅生活事業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簡伯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簡伯樟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被 上訴 人 簡子琦(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仲璟(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白瑛(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文瑕(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子琦、簡仲璟、簡白瑛、簡文瑕為被上訴人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 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簡郭幼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死亡,簡伯樟、簡子琦、簡仲璟、簡白瑛、簡文瑕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除簡伯樟為對造當事人無庸承受訴訟外,應由簡子琦以次4人為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 據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