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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

一、台 簡伯樟與悠旅生活事業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上訴人
簡伯樟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
被上訴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被上訴人
簡子琦(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仲璟(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白瑛(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文瑕(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子琦、簡仲璟、簡白瑛、簡文瑕為被上訴人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簡郭幼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死亡,簡伯樟、簡子琦、簡仲璟、簡白瑛、簡文瑕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除簡伯樟為對造當事人無庸承受訴訟外,應由簡子琦以次4人為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據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簡伯樟與悠旅生活事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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