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吳麗惠、鄭純惠、邱景芬、管靜怡、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李啓賢、廖年毓
- 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28 號),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啓賢為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 年3月6日變更為李啓賢,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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