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4號
- 再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抗字第36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度救字第155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以裁定將桃園地院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更為裁定,該裁定對再抗告人並無不利,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