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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17號

一、台 顏淑婉與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邱景芬賴惠慈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17號

抗告人
顏淑婉
相對人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郭政榮
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717 號),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政榮為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8月1 日由陳進卿變更為郭政榮,有臺中市政府函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1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顏淑婉與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聲明承受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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