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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46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46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勞聲字第5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10 年度勞聲字第5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救字第1164號至第116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向高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形,原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等語,為其論據。

惟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系爭裁定所提之抗告,業經高本院以110 年度勞抗字第76號裁定駁回在案,該抗告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聲請人有無資力無涉。依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其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4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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