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7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70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王碧珠
- 訴訟代理人
- 劉豐州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許振標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2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70號
曾毓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許振標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2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