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57號
- 聲請人
-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闕木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消上更二字第5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5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