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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上更二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雯惠趙伯雄華奕超

上訴人
林文魁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向

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

所明定。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消上更二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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