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9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9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秀娥
- 訴訟代理人
- 吳至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奎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送來
- 被上訴人
- 吳俊輝
- 被上訴人
- 韋亮發
- 被上訴人
- 王小蕙
- 被上訴人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志賢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各自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1年度金上字第7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號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上訴,並將上開第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與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發回後,臺高院以10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廢棄第一審所為投保中心勝訴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該部分之訴,投保中心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