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76號
- 聲請人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銘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台聲字第227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