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銘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銘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23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