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71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高榮宏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71號

聲請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碧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17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彥君律師(事務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00之0)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7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