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9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27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27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