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97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978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8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 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趙文魁(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 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前經改制前智慧財產法院以 107年度民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