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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

一、台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簡伯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魏大喨胡宏文蔡孟珊許秀芬林玉珮

聲明人
即上訴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敏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義龍律師
被上訴人
簡伯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瑞典為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瑞典,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黃瑞典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簡伯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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