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62號
- 聲請人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正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常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136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常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