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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82號

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恩山李寶堂吳青蓉林慧貞許紋華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天香回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玉敏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林振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泉鴻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8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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