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8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天香回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玉敏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振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泉鴻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138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泉鴻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