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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4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沈方維陳麗芬方彬彬蔡和憲鍾任賜

聲請人
連宏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連德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4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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