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06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胤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07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志南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所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士林地院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裁定駁回後,復向本院再為抗告,因其業經准予訴訟救助,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再抗告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