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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06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抗告聲請選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游文科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胤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07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志南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所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士林地院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裁定駁回後,復向本院再為抗告,因其業經准予訴訟救助,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再抗告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0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抗告聲請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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