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王成居
王太明
王桂英
王明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麗芳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529號
王太明
王桂英
王明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麗芳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