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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20號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寶堂(主筆)吳青蓉謝說容許紋華張競文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鐘建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鐘建蘭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主筆)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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