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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81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玉完陳麗玲游文科管靜怡邱瑞祥

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8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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