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81號
- 聲請人
-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