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

一、台 吳秉森等與林云燕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人葉蔡秀珠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高榮宏胡宏文林玉珮

上訴人
吳 秉 森
上訴人
吳 秀 長
上訴人
吳 秀 川
上訴人
吳 義 彰
上訴人
吳 玉 美
上訴人
林吳玉鳳
上訴人
王 慶 雲
上訴人
王 慧 麗
上訴人
吳 秀 榮
上訴人
吳 麗 秋
上訴人
王 宏 達
上訴人
王 宏 立
上訴人
王 慧 敏
上訴人
孫 寶 蓮
上訴人
吳 宗 育
上訴人
吳 宥 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 哲 瑋律師
上訴人
葉蔡秀珠(即蔡吳磚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 云 燕
被上訴人
楊 啓 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 文 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葉蔡秀珠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蔡秀珠為上訴人蔡吳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蔡吳磚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112年6月21日死亡,葉蔡秀珠、蔡秀華為其繼承人,並協議分割遺產由葉蔡秀珠單獨繼承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建號(門牌為○○街000號)建物,已提出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蔡吳磚其餘繼承人拋棄繼承備查)函、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為證,葉蔡秀珠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吳秉森等與林云燕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人葉蔡秀珠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