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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

一、台 邱瓈寬因曾志偉與裴祥麟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閱卷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李瑜娟

聲請人
邱瓈寬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曾志偉與裴祥麟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七號事件卷。

理由

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係本件上訴人裴祥麟、裴祥風、裴祥雲(下合稱裴祥麟等3人)之被繼承人裴祥泉之遺囑執行人,被上訴人曾志偉本於其與裴祥泉間借貸等法律關係請求裴祥麟等3人於繼承裴祥泉遺產範圍內連帶負返還之責,與伊遺囑執行人之職責攸關等語,並提出遺囑、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判決、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裁定為憑,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邱瓈寬因曾志偉與裴祥麟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閱卷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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