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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再字第25號

請求拆除天然瓦斯管線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許秀芬徐福晋

再審原告
謝維君
再審被告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天然瓦斯管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所謂確定判決,係指該判決已具有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者而言。發回更審之判決,既尚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判決,即難謂具有實質上之確定力,而非屬終局之確定判決,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判決主文係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依上說明,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再字第2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除天然瓦斯管線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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