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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48號

請求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翁金緞黃明發

抗告人
屈萬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裁定命抗告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未依限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提起抗告後,始表明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4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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