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93號
- 聲請人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 代理人
- 李巧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119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