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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11號

一、台 陳柏中律師因陳聰傑與温大瑋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辭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鄭純惠邱景芬管靜怡林麗玲李瑜娟

聲請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温大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辭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依上訴人陳聰傑聲請,以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1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温大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陳聰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伊經閱卷及與陳聰傑面談後,評估無法適任為由,聲請辭任其職務。惟查聲請人所陳並非辭任其職務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尚難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1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柏中律師因陳聰傑與温大瑋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辭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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