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60號
- 聲請人
- 詹民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奕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5年度上字第73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嗣經臺高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相對人陳奕璇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百分之六十,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因未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