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林詠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水祖師神明會等與陳義隆等間請求確認神明會會份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08號),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及由相對人陳義隆墊付,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561號裁定後,陳義隆應行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61號裁定對於相對人陳義隆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陳義隆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6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詠嵐律師因清水祖師神明會等與陳義隆等間請求確認神明會會份權不存在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及由相對人陳義隆墊付經本院裁定後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