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9號
- 聲請人
- 楊金順
- 訴訟代理人
- 巫家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政隆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6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政隆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