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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4號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蔡和憲呂淑玲方彬彬

聲請人
高文山
聲請人
高義烈
聲請人
莊瑞榮
聲請人
徐正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110年度台上字第14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2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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