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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3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蔡和憲呂淑玲方彬彬

聲請人
田 祖 詩

藍 育 庠

藍 平 榮

藍 素 文

藍 素 春

蘇田竹娘

羅 麗 足

張 家 彬

張 沛 綺

張 國 光

張 美 玉

范 瑞 嬌

張 慧 玲

張 慧 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4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