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
- 聲請人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程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程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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