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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8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周舒雁吳美蒼陳容正徐福晋蔡和憲

聲請人
周志一律師(即陳胤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胤文與被上訴人吳淑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3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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