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8號
- 聲請人
- 周志一律師(即陳胤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胤文與被上訴人吳淑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8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胤文與被上訴人吳淑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